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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答辩状精品范文 第1篇
答辩人:蒋伦芳
地址 :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答辩人因张学英诉蒋伦芳的遗赠纠纷案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1、黄永彬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v^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认识原告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v^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其行为应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2、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蒋伦芳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遗赠人黄永彬与蒋伦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伦芳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遗赠人黄永彬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春节,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对售房款部分已进行了处理。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公证遗嘱应不予采信。
3、遗嘱里涉及的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4. 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v^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则,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泸洲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蒋伦芳 11月2日
民事上诉状答辩状精品范文 第2篇
答辩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
被答辩人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
因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我与被答辩人xxx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诉状中称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我对被答辩人及孩子不关心,不是事实。我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结婚登记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我父母与被答辩人相处也非常的好,从没有要求被答辩人干过农活,被答辩人对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关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别是20xx年2月儿子xxx出生以后,双方有了感情的结晶,我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
原告说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实。我们并没有分居,我是为了生活,于今年春节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
我与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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